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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山客看社会之四:“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 花10 (红岩寨 2008-02-02 07: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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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山客看社会之四:“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 (红岩寨;字2259 花10 2008-02-02 07:24:19
连这么低标准的劳动合同法都要攻击 (陈笑东;字435 花5 2010-02-10 22:33:43
这个法留下了很多胡扯的空间,应该仍是“下有对策”,但有长期意义 (陈经;字518 花27 2008-02-10 20:13:03
.. 据说这部法本来还在商讨 (无事忙;字241 2010-02-11 04:57:04
.. 中国什么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韦孝宽;字338 2008-02-14 19:03:01
.. 陈经说得对! 老成之人的话. (副将;字141 2008-02-10 22:55:25
.. 法乎上者,得其中也 (天空黑鹰;字0 2008-02-10 22:22:31
.. 说得好 (BlueRiver;字0 2008-02-10 22:17:18
劳动合同法有二个不合逻辑的地方 (响水湾;字500 花4 2008-02-07 01:37:42
.. 对于中小企业的打压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韦孝宽;字316 2008-02-15 00:11:58
.. 没见什么不合逻辑的地方 (任爱杰;字1545 花3 2008-02-08 23:58:22
... 你大概就是我说的教授之流 (响水湾;字1219 花1 2008-02-10 08:21:03
.... 劳方本来属弱势,这个第一条没有什么逻辑问题。 (草纹;字195 花1 2008-02-11 02:01:18
..... 美国是提前2星期。 (PBS;字79 2008-02-11 07:32:33
.... 唉,咱们就来说说“可操作”好了 (任爱杰;字1452 花6 2008-02-10 09: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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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红岩寨
乐善5
声望87
2008-02-02 07:24:19
1417641
【原创】山客看社会之四:“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 花10

http://zhangwuchang.blog.sohu.com/

终于有著名学者站出来从学术上或者从舆论上,向国内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吹响进攻的号角。山客又一次的,终于等到国内这部分精英演出开始了。

法,是什么?以山客之见,就是约束不同群体(阶层)间的社会关系。之于合同法就是约束雇与被雇的关系,这也许就是简化的资方与工方的关系。这种法的约束充分体出国家的意志。

那么对比《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的国内投资及用工的情况,就可以用当前髦的合时的词语“和谐”可以描绘这前后的关系。为什么要“和谐”?显然是因会缺少这种元素的当前社会,已经到了需要政府全民动员、出面组织及大力弘扬的时候。因而山客以为新的合同法是为补充国内缺少和谐元素这种钙质的社会机体而应时生的管理工具。

既然是新的,就意味着要调节当事双方的一些责权利。以此而看,批评攻击方是利益受损方。就其主要观点,他们没有直接说投资的成本,而是强调“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 更夸张的是说“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

经历了快70年了具有中色经济发展,“懒人、铁饭碗”已被证实是阻碍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负面因素,而现有的boosting经济是强国梦的基础。因而,如果某人或者某事与上述被冠以这搞垮等这样的帽子反。一不小心,这些词就会被某些人利用来压制、打击与他们不同的观点。

山客以为这种表现的争论或观点,都是挂的羊头,其实质还是再于在有限的资源下,少数的人幸福是不是建立在多数人的痛苦上?当然还有些群众游离在幸与不幸的之间,学者称之为中产。因为是处在游离状态,可以上也可能下。其二,有着5000年历史记录的中华民族,在工业化进程中,如何避免或者绕过可能的或者已经在小范围出现过的那种原始的羊吃人的现象。从1979年的春天开始,历史证明,如果没有接受“羊吃人”的这种牺牲,就套不来“人可能吃狼”的这样的狼。但是羊吃人是不可以持续发展的,其结果已经被社会高福利化的已经发达的国空的制度所证实。因而,什么时候国内开始杜绝“羊吃人”?山客以为新的合同法是这一时候开始的信号。

同时,山客也一直困惑问题的另一方,那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如何在自已当家做主的情况下因为铁饭碗而成为经济发展的懒人。于是呼,历史记载着诸多象出工不出力等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另一方面,资方讲经济优先是天性。因而,如何调节资方与工方的双方收益比率是很有学问的。

正如这些专家学者所看到的,一些狼因新合同法要远走他乡,于是没有剥削的人民群众自然也没利益可谈。山客以为这些才高八斗的精英应将才质用于研究如何留的住狼,而且也能让大多数群众获利的方法上来,而不是只是研究如何让投资的回报最大化。因而,不要只说“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而是说如何让劳动合同法更好地发展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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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陈笑东
乐善1037
声望3270
2010-02-10 22:33:43
27179401417641
连这么低标准的劳动合同法都要攻击 花5

可知 中国的资金家 活的有多么滋润

如果让他们来投票是

目前好 还是更进一步搞个更高效率的

奴隶制好

我想他们一定会投票赞同立即搞

奴隶制的

因为奴隶制

效率更高 利润更高 更好管理

谁弄的劳动合同法啊

你让吸血鬼们如此不爽 就在08年 他们还在叫嚣 这个法会让工人们都失业 也是这个法让他们都倒闭

现在是10年 整么 还有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没关门 整么民工不是多而是荒了?

世界上要的是和谐 和谐才能共同发展

再多的钱也填不满人心

劳动合同法 好!


2
头像陈经
乐善963
声望66391
2008-02-10 20:13:03
14276791417641
这个法留下了很多胡扯的空间,应该仍是“下有对策”,但有长期意义 花27

各地区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劳动合同法从理论上都解决不了,更何况有执行问题。所以,就要看各企业各老板如何胡扯了。

搞法制社会急不得,这个叫“事有经权”。“理论上”正义公理如何如何,这个是“经”,让教授弄出一些法律条文来,好象挺吓人。但现实社会给它扭几下,这个叫“权”,只要不弄得太过分,大家也就糊涂过了。一“经”,再配一“权”,社会就曲线波动进步了。长期慢慢地,真正有效的“经”就深入人心了。如果强要只许“经”,不符合中国社会传统,如果只顾“权”,这是违背现代社会的发展基石。理想主义或者过分的现实主义,都过于极端。


3
头像无事忙
乐善5447
声望6074
2010-02-11 04:57:04
27185091427679
据说这部法本来还在商讨

有些条文还没有彻底搞定,结果因为LD们在会见某国外工会时,发出豪言壮语——该法将于某日前通过,结果……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可通过工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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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头像韦孝宽
乐善880
声望562
2008-02-14 19:03:01
14326241427679
中国什么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税务部门看着一个个厂倒闭或卷款跑掉(昨天新闻就说东莞一个台资厂干脆跑了),收不上税的时候,我就不信他们不急,不会运作一下。

标准订得太高,导致大部分人都违法的时候就等于没有人违法,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还不如把标准订低些,切实保证执行。就从“无限期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来看,不是制定者是书呆子,就是上头授意要把社会保障责任强加到企业头上。


3
头像副将
乐善370
声望5141
2008-02-10 22:55:25
14278251427679
陈经说得对! 老成之人的话.

在中国,很多事情只能先搭个架子,慢慢地去落实内容,急不得的...

民主如此,法制如此,以时间换##而已..

中国走向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有耐心..


3
天空黑鹰 2008-02-10 22:22:31 14278001427679
法乎上者,得其中也
3
BlueRiver 2008-02-10 22:17:18 14277941427679
说得好
2
头像响水湾
乐善733
声望1046
2008-02-07 01:37:42
14238611417641
劳动合同法有二个不合逻辑的地方 花4

一、合同期限,企业要遵守,员工可以不遵守(提前一月无条件可走),对企业来说,订这个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干什么用?还要搞个无固定期限。

二、保险金,是企业交的部分加员工交的部分组成。企业要交(企业部分现在在工资总额按比例给地税扣走了,变成一种税了),员工不想交(退保拿不回企业交的部分,也不能转出省,大部分不想交),怎么办?还是罚企业。

三、365天,工作时间218天,加带薪休假,只有机关和垄断企业能做到,中小企业绝无可能做到。

我见到在电视上侃侃而谈的,尽是些教授之流,不禁好笑。学点逻辑,到下面看看好不好。


3
头像韦孝宽
乐善880
声望562
2008-02-15 00:11:58
14331161423861
对于中小企业的打压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现在感觉就是国家只要有几条恐龙就够了,实际上论效率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那几条恐龙对得起他们占用的资源吗?立法者说他们做了充分调研,估计调研都是在政府机关和垄断国企做的。

一个简单例子,火锅店冬天需要员工多,夏天需要员工少,你让他怎么和员工签合同?

此外,作为一个14亿人口的国家,不发展劳动密集型,拿什么解决就业?


3
头像任爱杰
乐善123
声望11389
2008-02-08 23:58:22
14259491423861
没见什么不合逻辑的地方 花3

先挑个小错。您的标题说

劳动合同法有二个不合逻辑的地方

可是在正文里说了三条。F

说正经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只是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资本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雇工人。事实上,第四十条已经给了资本家可以任意解雇工人的法律依据。工人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解雇。工人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雇。甚至只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资本家要解雇工人只要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就可以解雇。

这难道还不够?资本家永远都是处于强势的一方的。非得加上“企业可以任意解雇工人”才算是符合逻辑?

保险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似乎并没有您说的内容。这大概只是实行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吧。就该措施来说,您说的一点都不错。这就是一种税收。不从资本家这里收税,难道还去抠穷老百姓的钱?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谁赚的钱多?谁得到了剩余价值?很显然是资本家。既然资本家把剩余价值拿走了,社会福利还是必须的,那么钱从哪里来?不搞社会福利,难道等着穷人造反?

休假的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里似乎没有你说的硬性规定?而从资方的角度,自然是假期越短越好。而从劳方的角度,假期越长越好。最后还是要“平等协商确定”。但在实际上,所谓的“平等协商确定”是谁说了算呢?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头像响水湾
乐善733
声望1046
2008-02-10 08:21:03
14271701425949
你大概就是我说的教授之流 花1

是的,我说三条,前面是二个是不合逻辑的,后面一个是不可操作的.

我说的是逻辑,你不要偷换概念.你现在定了个法律,目的是保障一个合同的执行,而又在法律上规定有一方可以任意废除这个合同,这不是打自己耳光吗?合逻辑吗?比方说,企业和员工订了二年合同,这是严肃的事,双方都要遵守.现在员工做了三个月,一不高兴就走了,对企业来说,这合同有什么意义?你又说,这个法"给了资本家可以任意解雇工人的法律依据",假设你说的成立,那企业也可以任意废除合同,那合同对员工又有什么意义?你们化这么多心思,订这个法律,又有什么意义?一个懂科学、讲诚信的人是不会制出这样的法的。

实际上只有员工废法是无条件的(提前一个月,不用理由),企业废法还是有难度的.你说的这几条,闹上法庭,不是说说就行,是要企业举证的.而举证这些抽象的东西是很难的.

我说保险金条款不合逻辑,是说交保险有二个主体,要二个都同意才能交.不交的责任,你现在都落到其中一个主体上,合逻辑吗?难道强迫企业扣工人的工资交?立这个法的假设是企业不乐意交,工人乐意交。事实上大多数工人是不乐意交的.

这个法还制造了一个可笑的悖论,即如果因员工原因造成没交保险金,员工还可以告企业不交保险而得到赔偿。

你说要收保险税,明着来做,谁都没法阻止你们,但你不能打着给穷人谋福利的旗号,这令人作呕.企业给员工交的保险,应该受益到具体的员工,现在你这个运行方法,这笔钱到不了员工手里,给没收了.ZF把员工的保险侵占了,拿去搞了什么社会福利?天晓得.



最后于2008-02-10 20:36:20改,共5次;
5
头像草纹
乐善3624
声望8736
2008-02-11 02:01:18
14279211427170
劳方本来属弱势,这个第一条没有什么逻辑问题。 花1

在资本主义的日本也是这样的。员工要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资方即可离开,只是自行离职,没有特别无法忍受的原因的在失业保险上会前3个月拿不到。

企业应该努力创造环境来留住员工的心,而不是以一纸合同捆绑人。


6
PBS 2008-02-11 07:32:33 14281341427921
美国是提前2星期。

在资本主义的日本也是这样的。员工要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资方即可离开


5
头像任爱杰
乐善123
声望11389
2008-02-10 09:53:23
14272681427170
唉,咱们就来说说“可操作”好了 花6

请问一句,如果您是雇员,您会无缘无故地辞职吗?

一般人辞职都有个理由。大多数的人的理由无非是报酬不合理,或者离开后可以找到更高的薪酬罢了。

让我们先在假设《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条雇员辞职不需要理由的规定。

那么请问一句,如果我雇用了某人,和他订了个终身雇佣的合同,规定他的工资水平是一万元一个月。他干不干?

很多人当然会干的。毕竟一万元一个月现在还算不错的收入了。但是一万元一个月在现在固然不少。但几年后通货膨胀了,可能一万元一个月就不够了。这时候这人来找我涨工资。我说不行。因为订的合同里并无因通货膨胀而给你涨工资的条款。那人说那好他辞职另谋高就。我这时就可以说这也不行。因为我们签的是“终身雇佣”合同。他如果辞职,我就可以把他告上法庭。

您可能会认为这是极端的例子。呵呵,如果您去过珠三角的外包工厂,见过现代“包身工”,就知道我说的是不是极端了。

在劳资纠纷中,资方永远是占有优势的一方。无他,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劳动者只能出卖劳动力而已。如果连劳动者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权利也要剥夺的话,那就倒退回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去了。

而有了这条法律,至少让老板们知道必须对员工好一些,否则员工是要跑路的。

中国毕竟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共产党执政。哪能立法只保护资本家的利益,不顾工人的死活?

关于保险费的问题。谁说员工不受益了?您举个实际例子来看看?

关于保险费的收取问题,在《劳动合同法》没具体规定的例子。你说的其实不过是保险费收取的实行措施罢了。大多数的企业里,这部分钱是直接从工资里扣除的。您说的“员工不愿意交”和“员工没有交”可不是一回事。倒是有些黑心老板收了这笔钱却不上缴。这可是老板没有“诚信”,不是员工没有“诚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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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红岩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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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留下了很多胡扯的空间,应该仍是 27
【原创】山客看社会之四:“劳动合同法 10
有人认为所有问题都是人口造成的,解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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