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见什么不合逻辑的地方 [ 任爱杰 ] 于:2008-02-08 23:58:22 复:1423861先挑个小错。您的标题说
可是在正文里说了三条。![]()
说正经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只是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资本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雇工人。事实上,第四十条已经给了资本家可以任意解雇工人的法律依据。工人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解雇。工人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雇。甚至只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资本家要解雇工人只要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就可以解雇。
这难道还不够?资本家永远都是处于强势的一方的。非得加上“企业可以任意解雇工人”才算是符合逻辑?
保险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似乎并没有您说的内容。这大概只是实行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吧。就该措施来说,您说的一点都不错。这就是一种税收。不从资本家这里收税,难道还去抠穷老百姓的钱?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谁赚的钱多?谁得到了剩余价值?很显然是资本家。既然资本家把剩余价值拿走了,社会福利还是必须的,那么钱从哪里来?不搞社会福利,难道等着穷人造反?
休假的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里似乎没有你说的硬性规定?而从资方的角度,自然是假期越短越好。而从劳方的角度,假期越长越好。最后还是要“平等协商确定”。但在实际上,所谓的“平等协商确定”是谁说了算呢?
说得好 BlueRiver 字0 2008-02-10 22:17:18
劳动合同法有二个不合逻辑的地方 响水湾 字500 2008-02-07 01:37:42
对于中小企业的打压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韦孝宽 字316 2008-02-15 00:11:58
没见什么不合逻辑的地方
任爱杰 字1545 2008-02-08 23:58:22
你大概就是我说的教授之流 响水湾 字1219 2008-02-10 08:21:03
劳方本来属弱势,这个第一条没有什么逻辑问题。 草纹 字195 2008-02-11 02:01:18
美国是提前2星期。 PBS 字79 2008-02-11 07:32:33
唉,咱们就来说说“可操作”好了 任爱杰 字1452 2008-02-10 09:53:23
任爱杰 (认证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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